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风建设 >> 正文内容
高校科研经费违规案例及警示(一)
来源:科技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12-16


一、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二、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套取科研经费

北京某医院某课题负责人李某、课题成员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供应商王某月在明知课题团队李某、王某上述行为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经查实,李某、王某、王某月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231万元。最终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列实验试剂、耗材、设备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科研相关支出,或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抬高价格、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三、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四、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警示:

不得违规报销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费用‌。



 本栏目最热新闻    相关文章
[ 学风建设 ] 关注!20种常见科研不端行为及其认定要点 12-28  
[ 学风建设 ] 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 11-22  
[ 学风建设 ] 关于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 10-16  
[ 学风建设 ]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 10-08  
[ 学风建设 ] 高校科研经费违规案例及警示(一) 12-16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高新校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42号 邮政编码:411101 联系电话:0731-58662809
            版权所有: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技术支持:信息技术中心